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当代书画研究院,英文名字: Institute of Contemporary Chinese Calligraphy
第二条 中国当代书画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由山东省委省政府文化厅、宣传部、省文联、美术家协会大力支持。山东舜网:羲之书画报、济南日报、齐鲁晚报等艺术推广。
第三条 艺术院院长: 于士民(中国温馨派雪景创始人)
第四条 研究院注册号: **********
第五条 研究院组织机构代码: *********
第六条 研究院地址:山东省济南市中山公园内。
第七条 研究院 经济独立法人单位
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 * 宗旨
第九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的创作特点和艺术发展方向,积极主动地开展创作和研究工作
第十条 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民族文化艺术,唱响社会主旋律。依托在书画界的品牌形象,选好主题,开展精 品创作、全国巡展等工作,推动研究院展。
第十一条 弘扬中国画、书法,油画各大流派的精神,尊重艺术规律,团结兄弟画院,壮大创作实力,推出和宣传新人新作,进一步繁荣美术事业,为 艺术家打造规范化、产业化的艺术教育模式。
第三章 本院是非经营性质的研究院,学术研究、重点是以画会友
第十二条 研究院提倡多元化发展,为艺术家提供自我展示的宣传平台和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研究院不参与任何艺术家的个人经营活动,不经营艺术家的作品,不收取特聘艺术家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究院引进先进的国际规范运营模式,将研究院相关市场运作的经营权统一委托国内外有信用的拍卖公司及画廊全权代 理,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市场运作,以确保艺术家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到艺术创作中去。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组织和接受有关创作、研究项目,开展各项专业培训和艺术推广活动,积极发现和培养绘画人才。
第十六条 为艺术家提供理论学术指导,开展艺术咨询活动。
第十七条 组织艺术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开展书画人才的培训工作,提高艺术创作水平,为社会、为艺术家服务为宗旨, 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十八条 每 * 年度根据艺术家的艺术水平由艺委会评选决定,可免费为艺术家在 ** 研究院美术馆举办个人画展。
第十九条 每年由正规出版社出版大型作品集。
第二十条、研究院统一在大型专业美术期刊上分批宣传研究院艺术家的优秀作品。
第二十一条 积极组织艺术家的优秀作品举行全国巡回展。
第二十一条 积极组织艺术家的优秀作品举行全国巡回展。
第二十二条 研究院定期协同全国各省市书画院举办联展。
第二十三条 经研究院艺委会评选确认的优秀艺术家,免费为其拍摄专题片。
第二十四条研究院网站将免费为每位艺术家开设专栏。
第二十五条 经研究院艺委会审核向文化公司推荐,送作品参加大型拍卖会。
第二十六条 艺术家提供给研究院的作品,研究院拥有所有权、作者署名权等知识产权,并同意研究院印制宣传画册和网上宣传。
第二十七条研究院所聘艺术家的对外宣传和创收等事项,全部委托具有经验的文化公司来承担。研究院积极 创造条件,为艺术家提供潜心创作的环境和氛围。
第五章 聘任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研究院理事会及艺术委员会由研究院成员共同组成。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及艺术委员会负责艺术创作指导、艺术评审以及艺术人才的甄选工作,培养艺术创作人才。
第三 十条 凡赞成本研究院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院理事会、艺术委员会批准通过,履行手续后,可聘任为中国当代书画研究院顾问、名誉院长、副院长、艺术委员会副会长、理事会副理事长、研究员、理事、客座艺术家、特邀艺术家等。每届聘 期为十年。 特聘艺术家以学术会员制的形式加入研究院,研究院与艺术家之间不具有 雇佣与被雇佣 的关系。研究院不承担特聘 艺术家的生活、创作及劳保、医疗等相 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十年聘期内取得重大成就的艺术家由研究院报送(主管部门)备案,任期期满后可根据其艺术水准、对研究院的贡献以及是否积极参与研究院的一切活动,作为续任的前提条件,中国当代书画研究院可按照国家劳动法规正式聘用为中国当代书画研究院专职艺术家。
第三十二条 特聘艺术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征得研究院书面同意,不得以研究院名义在社会上开展任何经济活动,否则本院有 权追诉其相关责任。本院不承担任何所聘艺术家的法律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艺术家须自觉维护中国当代书画研究院的声誉,积极响应并参与本研究院举办的各类公益活动与各项艺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四条 艺术家须完成中国当代书画研究院安排的重大创作活动以及对慈善等公益事业的作品捐赠活动。
第三十五条 艺术家入院自愿、退出自由。凡在中国当代书画研究院举办的活动可根据本人的时间安排而定,艺术家自愿退出的,提交相关书面申请,经研究院审核同意后即可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发表于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一日经理事会、艺术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研究院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研究院的理事会和艺术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研究院在各个地区设立的分院可按照中国当代书画研究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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