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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简历] 江苏书画院章程 院 士 书画家标准

7 已有 6069 次阅读   2015-12-30 12:03   标签书画家  江苏书画院 

江苏书画院在党的文艺方针路线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书画艺术。书画院旨在以弘扬祖国书画艺术,广泛团结书画家和美术工作者及学者,与其他书画团体联盟、联络、联谊活动,并竭诚服务、教育、探讨书画专业人才的成长和发展。立足江苏,积极发展本地区书画爱好者及美术工作者为会员,开展书画艺术交流活动及书画培训,书画展等各项事宜,为江苏创建文化大省贡献力量。

江苏书画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院根据法定程序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是从事为社会主义服务,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的专业画院。
       
第二条  本院以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发展国家文化产业,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积极团结、组织院内外画家开展各种学术交流活动,为繁荣发展我国的中国画艺术尽责尽力,创作一流的中国书画。
       
第三条  本院宗旨是开展艺术理论研究,弘扬中国画艺术传统,扩大与外界交流,进行艺术探索创新与发展。在从事艺术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促进和繁荣中国画艺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画院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章  任务

第 五条  立足江苏面向全国,在搞好本院的工作外加强与全国各地画院及机构的联系与交流。聘任中国书画名家及有特点和发展潜力的画家,建立一支中国书画创作的强大队 伍。积极组织书画家的学习、写生、创作及学术交流活动,搞好院刊院报、艺术培训班活动,提供书画家各种展览作品和学术交流的平台。
       
第六条  积极加强与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密切联系与合作,并提供相关的咨询与服务工作。
       
第七条  组织本院书画家和外聘书画家积极投入中国书画创作,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不定期举办美术作品展,认真组织好各项学术活动。

第三章  画院机构设立

第八条  组织机构

     画院名称:江苏书画院

院长一名:             常务副院长(执行院长)一名:

副院长五名:           院办公室主任一名:

院办公室副主任三名:   院委会七名:  艺委会十一名:

书画院下设十个行政职能部门

组织部、     宣传部、    财务部、    展览部、

市场运营部、   书画管理部、    网络管理部、

创作基地管理部和分院管理部及后勤保障部:

书画院下设八个创研室

       人物画创研室: 山水画创研室: 花鸟画创研室:  工笔画创研室:书法创研室:   油画创研室:  雕塑创研室:  学术研究室:

第四章  聘任制度

第 九条  书画院院委会是本院最高权力机构,设院委会若干人,院委会委员由院长直接任命,本院设立:艺委会、各创研室、展览部、发展部、宣传部、展览部、市场运营 部、书画管理部、网络管理部创作基地管理部和分院管理部及后勤保障部等相关部门,由各部门负责人由专家推荐院委会开会表决通过。
       
第 十条  推荐画家由本人申请,专家考核,院委会批准,可聘为江苏书画院书画家,每届聘期为两年(以网络公布的为准),书画院与书画家之间不具有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书画院不承担聘任书画家的生活劳保医疗等相关费用。任期期满后可根据其艺术水准、任期表现作为是否续聘条件,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一条
 凡聘任画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征得书画院书面同意不得以书画院名义在社会上开展任何经济活动,否则本院有权追诉其相关责任,本院不承担任何所聘画家的法律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书画院书画家必须自觉维护江苏书画院声誉,积极响应并参与书画院举办的各类公益活动与各项艺术交流活动,书画家须完成书画院交给的各项任务和重大创作活动,以及对社会慈善等公益事业的作品捐赠活动。
       
第十三条
 凡聘任书画家每年度须向书画院交纳一幅四尺整中国书画精品,如有急需,能协助书画院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书画家入院自愿、进退自由,凡制画院举办的活动无故三次不参加者或违反书画院规章制度,未能履行相关义务者,书画院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退出。自愿退出者提交相关书面申请,经书画院审核同意后即可解聘。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六条 本院活动经费来源:政府资助 、社会捐助 、自筹资金、书画家交纳的院费和活动赞助的经费及书画笔会.
       
第十七条
 本院资产管理,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院务委员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上级主管机关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有江苏书画院院委会讨论通过,其修改、解释权均属于本院院务委员会

 

江苏书画院

 

   

凡省以上书法家协会、美术家协会会员、为书画艺术事业做出各种贡献和艺术上有一定造诣的、承认本院章程、拥护本院宗旨的,申请本院院士的,经本人自愿申请,由院委会批准,均可成为本院院士。

院士的权利:

1、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2、有入院和退院的自由。

3、享有优先在本院网站上发表文章、作品的权利。

4、有应邀参加本院的有关会议和活动的权利。

5、有权对本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及要求。

6、有推荐优秀书画人才入院的权利。

院士的义务:

1、有遵守本院章程和执行本院决议的义务。

2、按时交纳院士费(一次性交纳含院士证、江苏书画院网络费、聘书制作等工本费共500,每年需交200元管理费)。

3、院士需交代表作品两幅(四尺为宜)作为本院存档,作品不退。

4、入本院时需交32寸彩照(院士证、聘书及存档使用)。

5、有积极参与和支持本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书画家

凡申请加入江苏书画院书画家者,赞成本院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
1
、本人的书法、美术作品参加国家级或省及系统主办的三次展览者;
2
、作品通过发表、出版等显示其创作具有较高水品,在书画界有影响者;
3
、在本院或国家省市级主办展出的评奖中获奖的个人;
4
、从事美术史和美术理论研究有较高水平和成就者;
5
、从事美术教育、美术编辑、出版和群众美术辅导、美术活动组织工作业绩显著者或获得中级以上专业职称者;
6
、热爱书画专业,具有相当业务水平,在大专院校学生,社会志士,经本院推荐者。

申请加入江苏书画院书画家者自愿申请,填写入院申请书,附上有关材料,经院委会批准后,方可成为本院特聘书画家。

加入江苏书画院书画家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有权对本院工作提出意见、质询和批评,有退院自由。

本院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书画家的一切权益,在院期间政治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加入江苏书画院期间严重违反本院章程,即停止其院籍或开除院籍。

加入江苏书画院书画家连续二年不交院费或作品者,视自动脱离并删除在江苏书画院网站上所有资料。

参加本院三年以上者,可推荐参加中国美协、中国书协及国家级书画团体和省美协、省书协及省级书画团体。

书画家的义务:
1
、有遵守本院章程和执行本院决议的义务。
2
、按时交纳院费(含工作证、江苏书画院网络费、聘书制作等工本费共300,每年需交100元管理费)。
3
、江苏书画院书画家需交代表作品叁幅(每幅四平方尺为宜)作为本院存档,作品不退。
4
、入本院时需交32寸彩照(工作证、聘书及存档使用)。
5
、有积极参与和支持本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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