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只保护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民间文学艺术是否体现独创性是是否受版权保护的 争论焦点之一。对于民间文学艺术子型,即根据民间文学艺术母型创造的现代表达,是 否具有独创性不能一概而论。如前所述,民间文学艺术子型可以分为再现式、模仿式、 表演式、汇编式、演绎式五类。
对于表演式、汇编式、演绎式民间文学艺术子型,多数 国家都不否认其独创性,并且这类民间文学艺术常常有明确的个人或单位作者,即使是 在发达国家也将其归属于普通作品受到普通版权法或邻接权法的保护。例如在澳大利亚 M, Payunka, Marika和其他人共同诉Indofum Pty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法院毫无困难地就认定了该案中的艺术作品具有独创性:“虽然这些艺术作品采用了传统的土著形式, 并且基于梦幻主题而创作,但每一件艺术作品都具有反映精湛技艺和独创性的精致细节 和复杂手法。”尽管澳大利亚的相关案件中涉及到的都是视觉艺术作品,但彳以乎没有理 由可以认为在其他情况下的结果会有所不同。
WIPO在《民间文学艺术报告》中指出:“独 创性要件可能不会对传统文化的当代表达构成难以克服的障碍,这些新作品是由当代人 受本土文化或传统文化的启发或在其基础之上创作而成的。” ®2003年12月,北京市髙 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国家邮政局发行的“蛇”邮票侵犯了白秀娥的“蛇”剪纸作品著作 权,白秀娥因此获得了 88222元的赔偿。这是我国法院运用现行版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 术子型的成功案例。对于再现式、模仿式民间文学艺术子型,各国司法实践多数都否认其独创性,一 般拒绝给予普通版权或邻接权保护。对于表演式、汇编式、演绎式民间文学艺术子型, 也有少数国家拒绝承认其独创性。民间文学艺术子型是传承人传承民间文学艺术母型的 成果,即使属于再现式或模仿式民间文学艺术子型,传承人也会付出一定程度的创造性 劳动。②这些子型体现的独创性虽没有达到版权法中作品所要求的程度,但至少也应当 获得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特别版权立法中也应当对这些子型进行调整。对于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而言,他们最关心的常常是民间文学艺术母型的保护 问题。如果民间文学艺术子型的作者不是来自于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内部,民间文学 艺术来源群体反而坚决反对知识产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子型,或者认为至少应对其进行 限制。民间文学艺术母型的独创性判断,才是解决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保护争议的关键所 在。在学术界,有人对民间文学艺术母型的独创性持怀疑态度,®也有人认为民间WIPO报告在论证民间文学艺术不具有独创性的过程中,引证的事例全部属于民间 文学艺术的传承人对自己模仿、复制或表演成果所主张版权的案件。在这些情况下,本 土艺术家或其他传承人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有的确实没有达到受现代版权法保护所要求 的程度,否认其模仿成果、复制成果或表演成果的雄霸蛮荒禁区之雄超级教练纯阳真仙全文阅读牧师神话最终信仰具有版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是合理的。 但是,这些民间文学艺术子型特别是再现式和模仿式子型没有现代版权法意义上的独创 性,并不意味着不能通过现代版权法以外的特别版权立法保护,更不意味着民间文学艺 术母型也不具有独创性。西方学者以及WIPO报告之所以引证全部属于民间文学艺术的 传承人对自己模仿、复制或表演成果所主张版权的案件来论证民间文学艺术的独创性, 与西方版权法或传统版权法只承认版权主体是自然人作者的版权理念直接相关。在传统 版权法视野下,离开自然人谈作品的独创性似乎没有任何实际价值文学 艺术与版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存在差异,④还有人对民间文学艺术母型的独创性持明确 的否定态度。® WIPO《民间文学艺术报告》指出:对先前存在的民间文学艺术无创造性 的模仿或纯粹的再创造,情况则更为复杂,它们不大可能满足“独创性”要件。从版权 体系的角度来看,它们仍属于公共领域。例如,匈牙利的最高法院在阐述对民间文学艺 术保护的性质时说到:“1977年,最髙法院针对一个‘民间故事’的知名‘作者’是否创作了一部具有独创性的个人作品做出判决。法院认为,就民间故事而言,对独创性和 作者身份的判定必须考虑到民间诗歌的特殊规则。在这方面,首要的是民间故事的变异 性:民间故事是通过口述的方式加以流传和维持的,因此它们易不断地发生改变。如果 一个故事的讲述者在故事讲述中没有超越先前所流传的故事的大体内容,那么他就无权 取得版权保护。”
与之相似的是,古蒂(Kutty)曾报道过一个发生在印度尼西亚的案子。 印尼民间舞蹈家所制作的一种装饰性的木制面具,被他人制造并销往国外市场以擭取商 业利润。事实上,有两家不同的商业公司从事这种艺术品的买卖。两家公司之间的市场 竞争非常激烈,其中一家公司对这种面具提出了版权主张。另一家公司则对此表示反对。 该公司对面具版权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因就在于这项艺术创作品属于印尼人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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