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系对版权法中作品的独创性理解并没有本质不同,都被 认为必须是由作者自己独立创作完成,并要求具有一定程度的创造性。对创造性的要求 在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可能有所差别,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阶段或者同一国家的不同法 院对创造性的理解可能也略有不同。
不过,版权法中对作品创造性的要求与专利法意义 上的创造性有明显的区别。首先,作品的创造性与新颖性无关。它不要求作者必须创作出前所未有的成果。在 版权法上,允许不同的作者对完全相同的题材进行创作,只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 且具有创作性的,不同的作者可依法各自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从理论上讲,在“英雄 所见略同”这种极端事例中,即使两人创作的作品在表现形式和内容上均完全相同,只 要有证据证明作品确系两人各自独立创作完成,非剽窃、复制他人之作,两人均可各自 享有合法的版权。而在专利法中,发明创造获得专利必须具有新颖性,相同或基本相同 的发明创造只能由先申请人获得专利。其次,版权法上对作品创造性的要求远远低于专利法中对发明创造性的要求,特别 是在作者创作个性选择余地较小,表现形式和内容都较为单一的事实作品的创作中更是 如此。外国有的版权法学家把一切作品分为“事实作品”与“艺术作品”两大类。例如: 写实性人物传记、历史作品、地理志、数理化教科书等,被划为事实作品;小说、报告 文学、诗赋等等,被划为艺术作品。@事实作品的创造性要求极低。在1991年,美国联 邦最高法院在Feist案的判决中指出:“作为版权中使用的术语,创作性不仅意味着这 件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的(以区别于从其他作品复制而来),而且意味着它至少具有 某种最低程度的创造性。当然,必要的创造性的量是相当低的,即使微少的量就可以满 足。绝大多数的作品能够很容易地达到这个程度,因为它们闪烁着某种创造性的火花, 而不在于它们是多么不成熟、层次低或显而易见。”再次,作品的创造性是指作品雄霸蛮荒全文阅读禁区之雄全文阅读超级教练纯阳真仙最新章节牧师神话最终信仰最新章节的表达体现的创造性,而专利法中发明创造的创造性 是指技术方案的思想内容或技术功能上的创造性,两者的侧重点不同。作品的表达是作 品的表现形式和内容的辩证统一,其创造性的要求也通常既要求体现在作品的表现形式上,也要求体现在作品的内容上。在部分创作选择余地较小,题材内容单一的事实作品 中,作品创造性的要求则更多地体现在表现形式中。如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 商务印书馆诉王同亿和海南出版社侵犯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纠纷案中,原告认为被告编 辑出版的《新现代汉语词典》中的大量“义项”抄袭了原告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 被告的抗辩理由之一是反复强调词典为规范化作品,“义项”的释义不允许作者尽情发 挥,应继承前人已有成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指出:在编纂同类词 典作品的义项时,可以借鉴、继承已经规范化的词条,但同时应尊重被借鉴、继承作品 著作权人的权利。即使“义项”内容相同,即在对词义有共同认识的前提下,人们还可 以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方法、不同的措词表达词义。被告在作品中将原告词典中大量词 条的释义照抄,甚至将例句、尤其是一些过时了的例句也照搬过来,其抄袭行为是显而 易见的。®本案中,被告的抗辩理由是试图证明其作品属于独立创作完成,可和原告作 品一样分别受版权法保护,但一审法院指出被告的作品至少在表达形式上没有独创性, 不能成为新作品,从而得出了抄袭原告作品的结论。该案的判决理由是令人信服的。总之,作品的表达必须体现创造性。作品的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应作具体分析。 对于反映客观存在的事物、现象、发生的事件等事实的内容,如某一历史事件或者人物, 就不属于版权法保护的独创性。因为任何作者都可以利用既存的客观事实作为作品的内 容进行创作,而体现这些内容的具体表达如文字作品的遣词造句、段落安排等,才是版 权法保护的独创性。对于作品中由作者根据自己对生活的体验,抽象、虚构和拟创出来 的内容,显然不是客观既存的具体事实,但这种从形式到内容的表达,如作品某个虚构 的主人公或主要故事情节、梗概等,就应当属于版权法保护的作品的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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